蘭州市“4·11”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發生兩個月之後,蘭州市今天下午通報了事件調查結果——經專家論證,調查組定性此次事件為“供水安全責任事件”。
  根據《環境保護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查組對20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意見,對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嚴志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蘭州市城建局局長馮樂貴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對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姚昕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法方提名的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總經理賈慶紅被責成解聘總經理職務。
  此外,對蘭州市環境監察局、衛生局、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官員以及蘭州威立雅集團、蘭州石化公司相關責任人也給予了相應的問責處理。
  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4號、3號自流溝由於超期服役,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蘭州石化公司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
  調查報告稱,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自流溝建成於1959年,屬輸水暗渠,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實際已運行近60年。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為瀝青瑪蹄脂加乾石棉,經驗使用年限為8~15年,超過使用年限易造成防滲失效。
  值得註意的是,事故調查回應了之前諸多輿論關切。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發生後,公眾曾廣泛質疑真相為何遲遲沒有公佈,追問污染源到底從何而來,為何蘭州自來水屢次出現問題,都沒能徹底解決。
  此次調查組的結論明確認定蘭州威立雅集團存在信息遲報延報問題。調查稱:“公司對苯指標維持半年檢測一次的頻次,甚至將最近一次水質全分析的時間推遲兩個月。4月2日公司檢測中心採樣後未及時進行深入分析。4月10日在檢測出龍頭水苯指標嚴重超標的情況下,未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直到4月11日凌晨才向有關部門報告。”
  此外,事故調查組還認為,蘭州市城建局長馮樂貴“作為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到位,履行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及行業監管職責不力;事件發生後在信息報送環節處置不力、上報不及時,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中國青年報記者註意到,調查組的結論最終明確了苯污染來源。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事件調查組副組長陳建軍說:“滲入自流溝的含油地下水為蘭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導致油污進入土壤所致,這些以苯系物為主的輕質油污進入土壤後,浮於地下水面,聚集在自流溝壁外,自流溝經油污水長期浸泡,加之伸縮縫防滲材料老化,受春季解凍和局部降水影響,地下水位高於自流溝水位,含油污水經伸縮縫、裂縫滲入自流溝,最終造成自流溝內水體苯超標。”
  陳建軍還披露:“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4號自流溝除了中間一段約700米長度的內壁曾做過內襯處理外,其餘部分50多年來雖然也多次做過內部主體結構的簡單修補,特別是對伸縮縫的修補,不能完全阻止地下水的滲流。不均勻側壓以及底板局部不均勻沉降等綜合因素,致使自流溝局部伸縮縫兩側下沉錯位,伸縮縫出現裂痕和縫隙,頂蓋局部出現縫隙。對自流溝的維修和建設,公司僅有維修資金計劃,但無實際投入;在已知自流溝埋設於地下污油環境,但沒有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自2007年以後,公司沒有維修工程記錄。”
  有意思的是,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蘭州威立雅集團負責人曾明確表示,苯含量的檢測不屬於自來水廠的常規檢測範圍。而事故調查意見認為,蘭州威立雅集團運行管理存在缺陷。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自來水公司應將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如苯類物質納入日常檢測範圍,但在明知自流溝周邊有化工企業、歷史上發生過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況下,未在每月自檢常規項目中增加相關污染物的檢測,更未採取積極有效的防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調查結論還認為“蘭州石化公司的環境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按照環保法“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甘肅省和蘭州市人民政府曾對蘭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尤其是多次安全事故造成的隱患整治提出過明確要求,公司雖採取了相關處理措施,但整治不徹底,也未向主管單位進行報告,對省、市政府提出的污染治理要求落實不到位,構成環境安全隱患。
  陳建軍還表示,將確保於2014年7月13日前,全面完成原4號、3號自流溝球墨鑄鐵管管線敷設工程,全線實現管道輸水。同時儘快修訂飲用水水質檢測指標,將苯等有機物非常規檢測指標納入日常檢測,定期向社會公佈檢測結果。同時健全完善供水機制,建立一套涵蓋污染防治、水源保護、水廠生產、管網運輸的現代城市安全供水制度體系,鼓勵第三方檢測機構介入。
  本報蘭州6月12日電  (原標題:蘭州問責20名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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